投資者教育
聊聊新證券法中的“投資者保護”專章
來源:上海證監局 時間:2020-05-14 瀏覽:9240次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并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其中,有哪些內容和特色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第一,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制度創新。總的來說,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上最大的亮點莫過于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了我國投資者保護證券立法集中規定從無到有的進步,是重大的制度創新?!巴顿Y者保護”專章包括第88條到第95條共計8條的內容,每一條制度規則都頗具特色。此外,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一詞出現的次數為84次,遠高于修訂前證券法中的28次,體現了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視,可以說新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全面且豐富的。
第二,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事前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88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際上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充分考量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信息,如實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并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此外,第89條規定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也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第三,重視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事中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90條、91條及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這些都是基于我國投資者保護的現實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四,優化投資者救濟途徑,加強事后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93條、94條及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后保護。其中,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基于我國具體國情,新證券法第95條所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中,除非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否則即視為投資者愿意加入該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來主導訴訟,能夠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優勢,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證券法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對于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及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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