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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上期所 時間:2018-03-29 瀏覽:11021次
發布日期:2015-03-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石油瀝青(以下簡稱瀝青)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本辦法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本辦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本辦法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本辦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三條 會員或客戶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各品種期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為一般月份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賣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條 需進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應當向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申報,期貨公司會員進行審核后,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六條 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當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第七條 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現貨經營業績;
(三)當年或下一年度現貨經營計劃;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相對應的購銷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
(四)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風險來源分析、保值目標、預期的交割或平倉的數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瀝青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合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會員或客戶可以一次申請多個合約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九條 燃料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合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會員或客戶可以一次申請多個合約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十條 交易所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按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歷史經營狀況、資金等情況是否相適應進行審核,確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不超過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第三章 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為臨近交割月份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和臨近交割月份賣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條 需進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應當向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申報,由期貨公司會員進行審核后,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客 戶 性 質 | 生產類 | 當年或上一年度生產計劃書;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相對應的現貨倉單或者擁有實物的其他有效憑證。 |
加工類 | 當年或上一年度生產計劃書;買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需提供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所對應的加工訂單或購銷合同;賣出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需提供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所對應的現貨倉單或者擁有實物的其他有效憑證(購銷合同或發票)。 | |
貿易及其他類 | 買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需提供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所對應的購銷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賣出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需提供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所對應的現貨倉單、購銷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 |
第十四條 除前條規定證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會員或客戶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瀝青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
第十六條 燃料油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四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
第十七條 交易所對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將按照會員或客戶的交易部位和數量、現貨經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的持倉狀況、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庫存以及期現價格是否背離等,確定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不超過其所提供的相關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全年各合約月份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第十八條 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瀝青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時,將參照已獲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該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定額度中的較低標準執行,并按此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臨近交割月份后,通過申請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將按獲批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執行。
燃料油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時,將參照已獲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該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定額度中的較低標準執行,并按此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臨近交割月份后,通過申請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將按獲批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執行。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九條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前,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頭寸建倉。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二十條 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瀝青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第二十一條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前第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第二十二條 相關品種套期保值持倉臨近交割期整倍數調整參照投機持倉整倍數調整方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進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持倉的履約保證,充抵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后,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準予辦理;
(二)對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可隨時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獲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客戶在獲得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期間,企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套期保值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持倉超過獲批(或者設定的額度標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采取強行平倉。
第三十條 獲批套期保值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在套期保值頭寸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或者利用獲批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影響或者企圖影響市場價格的,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市場發生風險時,為化解市場風險,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順序進行減倉。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市場、現貨市場和持倉情況隨時要求申請會員或客戶對其已獲批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提供補充說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及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將其已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持倉按投機持倉處理或予以強行平倉,并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可以對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采取優惠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7日起實施。